从BSRC那份公告看:白帽、AI工具和SRC授权之外,法律到底按什么评价【T00ls法律讲堂第六十七期】

2026-09-17 10:09:09 0 161

BSRC公告真正值得贴在终端的,不是封禁名单本身,而是它把“AI不加护栏=生产事故”“漏洞转变现=刑事移送”“授权外扫内网=非法取数”三件事并排摆出来,恰好对应286条、285条二款、以及反电诈/网络安全法叠加行政责任的常规处置组合 。



前几天百度安全应急响应中心的公众号发表了一篇文章,很多兄弟们应该看了,这份处置公告其实挺克制,把三档越线的行为指了出来:一人放任AI工具在生产环境改删了核心数据,一人借漏洞批量薅优惠券拿去第三方倒卖并已移送公安,另一人拿AI工具越出授权面去扫内网、把一批敏感数据整包拖了出来 。这三档在圈子里都算“熟脸”,但每次一公示,还是有不少同行觉得“差一点点就不算事”。下面徐昊律师结合已经公开的检法口径,针对各行为表述真实的法律评价。

先说一个总前提。SRC的奖励细则、资产白名单、测试原则本质上是企业与研究者之间的合规准入协议,它给出的不是刑法豁免,而是一个正向授权的边界。出了白名单以后,行为并不因为最后交了一份漏洞报告就自动洗成“善意白帽”。人民网早年就援引过同类争议说明,刑法第285条、第286条对侵入、破坏、非法取数走的是客观行为规制思路,企业未授权即回到一般禁止区 ;经济参考报当年世纪佳缘白帽案的解读也说得更直白——仅主张善意、主张没牟利,并不当然阻却285条二款的构成,关键还是看是否越权进入、是否实际取数或控系统、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这一点先把预期拉正。

再看第一类,也就是陈某那种AI辅助测试却没给工具划边界,最后把生产核心数据删改掉的情形。很多研究员下意识会觉得“我又没手动敲破坏指令,是Agent自己跑飞了,主观没恶意”。但最高检刚公布的北京东城算法工程师案基本把这条路堵死了。王某用一条强制删除指令清掉公司89TB AI训练数据和多个自研模型,一审、二审都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五年十个月,并附带赔偿二十余万元恢复成本 。检方在案里明确了一个现在对AI场景极关键的口径:使用人对其调用的自动化指令、脚本、Agent的可控性和输出落点负有直接注意义务;以“误删”“模型自主行为”作辩解时,法院会反推指令性质、账户权限、是否在授权失效后仍进原系统、是否具备可识别的危险操作特征——只要强制写删类指令实际作用于生产系统并造成功能受损、恢复成本到位,就按286条“后果严重”档立得住,再往上踩五倍标准就是五年以上档 。映射到公告里的陈某,重点不在于他亲手写没写DELETE,而在于生产环境、核心数据、无只读隔离、无审计护栏这四件事同时缺失,法律后果记在使用人身上,不记在模型上。

第二类是易某那种借漏洞批量拿平台优惠券再对外售卖。公告已经写明情节恶劣、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这一段不用替办案机关提前定性死,但刑事口径并不难判。漏洞验证和把漏洞能力转成可变现的财产权益,是两件事。一旦走的是批量抽取平台财产性权益、再经第三方渠道变现的路径,就不再属于SRC规则里“为确认危害而有限复现”的范畴,而是脱离授权目的的实质性非法占有/非法经营行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操作常见的是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合同诈骗或非法经营择一重评价,若优惠券核销链路还牵扯虚假商户、套现群、黑产结算渠道,外围还会再叠加帮信的评价。平台公告里那句“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和“移送公安”不是格式条款恫吓,而是这类行为在既有执法习惯里的标准出口——世纪佳缘案、袁炜案前后的一系列讨论也反复确认过同一条线:一旦自动化工具实际取走可识别业务权益或用户侧数据,善意白帽抗辩的空间就被压到很窄 。对技术人更现实的提醒是:哪怕自己心里定性成“PoC验证过头了”,资金回流和第三方分销这两条事实一出现,就按真实行为走,不再按你README上的自我描述走。

第三类是周某那种拿AI工具越过授权面扫内网、批量拖敏感数据。这一段在法律上反而是三档里论证最成熟的,因为最高检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已经把同构形态钉得很死。检例第36号卫梦龙、龚旭、薛东东案中,被告使用的恰恰是单位正常下发的账号、密码和Token,没有走传统技术入侵,但超出工作授权范围登录内部系统、批量下载公司经营数据再出售,最高检明确将其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的“侵入”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海淀法院最终按情节特别严重档分别判处三至四年实刑 。指导性案例的原话可以直接拿来对照周某的行为——超出被害人授权范围使用既有凭证进入系统、转向未在SRC资产清单内的内网段、批量取得业务侧敏感数据,即便没有自己写外挂、没有伪造票据,也照样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档 。再叠加AI工具只是放大了批量触达面这一事实,量刑情节只会更不利于行为人,不会因为有Agent外壳而被解释为“探测性扫描”。

把这些行为连起来看,兄弟们就要听就一句话:SRC授权之外的写操作、资产变现、内网越权取数,在现行公开卷宗里没有一档被宽宥成“学习用途”。AI工具没有改变这三类的归口,只是把单次触达的体量和取证链条变得更显眼。BSRC公告真正值得贴在终端的,不是封禁名单本身,而是它把“AI不加护栏=生产事故”“漏洞转变现=刑事移送”“授权外扫内网=非法取数”三件事并排摆出来,恰好对应286条、285条二款、以及反电诈/网络安全法叠加行政责任的常规处置组合 。

至于真正还想继续做安全研究的人,法律口径也没有把路堵死,只是把举证责任压回使用人这边:测试资产逐条落在公示白名单内,AI Agent或脚本被硬性限为只读、禁写、禁外联、凭证不落盘,越权扫描类能力不带入生产账号,任何敏感数据不外传第三方,操作留痕能在争议时直接提交给平台复核——做到这一层,才是把同样一套攻防能力留在白帽侧、而不是被回写到嫌疑人笔录里的实质区别。

徐昊律师与兄弟们共勉!

关于作者

徐昊律师69篇文章221篇回复T00ls法律顾问,知名网络案件代理律师

评论0次

要评论?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