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AI生成色情小说”案看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辩护工作开展【T00ls法律讲堂第五十四期】

2025-08-11 14:26:04 10 30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即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根据第二条之规定,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近日,从网络公开信息获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将国内首例“利用AI技术撰写色情小说并贩卖”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据法院生效判决,被告人柯某某利用AI工具润色制作色情小说,先后售卖约760篇(次),共计获利22800余元,最终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但与此同时,笔者注意到,该类犯罪中的淫秽物品现今往往在网络空间进行传播,以电子化的形式出现,体积小,数量多。传播手段多样且便捷,常见传播形式如磁力链接、网聊群组等。伴随着AI工具的崛起,制作淫秽物品的犯罪成本也更为降低,常见形式如AI换脸、AI生成图片文字等。AI换脸又伴随民事侵权、刑事诽谤等相关问题,此文不再展开。

由此便产生了两个问题:

一、网络传播易致量刑畸重,需结合传播范围、违法所得等因素综合考量。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相关犯罪如用传统视角进行定罪量刑,可能出现量刑畸重的的罪责刑不适应的情形,辩护律师在这类案件中,应充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相关指导意见展开辩护工作。

比如在(2023)鲁0213刑初24号案件中,被告人孔某某在“曲奇云盘”建立十余个群组,将淫秽视频上传至上述群组,通过在“推特”账号上发布贩卖淫秽视频广告的方式进行宣传,客户将相关费用支付至其指定的支付宝及微信账户后,其将客户拉进“曲奇云盘”相应的群组内。经鉴定,提取自涉案网盘的视频中有880部为淫秽视频。经查,孔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5.2万元。最终,孔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即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根据第二条之规定,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即本案中孔某某应在十年以上定罪量刑,而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充分结合上述批复,笔者也认为在该案中,虽其传播视频数量达到500部以上,但结合批复意见,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孔某某通过网盘传播,其传播空间属于面向特定人员的,相对闭塞的网络空间,传播对象有限,范围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一贯表现良好,并非常年以此为业。最终结合其违法所得认定其属于情节严重,在三至十年内量刑,最终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更为适宜。在同类案件中,往往也可结合传播视频的长度、体积大小、数量进行辩护。不同于传统媒介,网络传播淫秽视频往往有数量庞多,时长简短的特点,单纯以数量定罪量刑也易导致罪责刑不适应。

二、“网盘传播”应作何理解?

笔者认为,在相关批复中,“网络云盘”应作适当的扩张解释,不能狭义理解为提供网络存储的网盘软件产品,应理解为“可以通过互联网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信息的储存,读取,下载等服务”的相关群组或软件,比如常见的QQ群、微信群等。
此观点在实践中已有充分适用,在(2024)皖1322刑初52号案件中,被告人侯某某通过互加QQ好友的方式,向他人出售淫秽视频。经统计,被告人侯小龙共计获利1144元。

经鉴定,涉案淫秽视频、图片中,258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318个图片文件属于淫秽物品。萧县人民法院结合此批复意见,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综上,笔者认为,在相关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相关案件中,辩护人应充分结合具体个案的内容形式、传播形式等特点,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充分的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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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昊律师55篇文章194篇回复T00ls法律顾问,知名网络案件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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