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域名的几个法律问题普及【T00ls法律讲堂第一期】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地级市人民法院,如果难以确定以上两地,则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地,如解析的服务器IP所在地。
近日,随着几个域名高价出售的事件,域名的火热程度空前,对于域名的相关法律问题我来给伙伴们做个普及。
首先主要是关于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案件
管辖权: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地级市人民法院,如果难以确定以上两地,则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地,如解析的服务器IP所在地。
起诉案由:由法律关系确定,如域名的确认所有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等,坛友都是搞技术的,很难确定法律关系,所以我教大家,把案由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也可以一般法院判决会依照相关证据考量被告是否为恶意,对于恶意的认定具体如下:
判例:周立波起诉www.zhoulibo.com岳彤宇域名纠纷,因域名持有者向周立波开价9万8,法院经审理认为,岳彤宇明知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zhoulibo”与被告周立波的姓名“周立波”的拼音zhoulibo相同,造成相关公众将涉案域名与被告周立波相关联的误认,曾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在网站上要约高价出售,以期获得不正当利益,具有明显恶意,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故zhoulibo.com域名仍归周立波。
其次,对于一些盗域名的小伙伴,你们这样的行为一般将受到盗窃或者诈骗的判决处罚
管辖权:首先不管受害人是谁,你是中国人或者作案在中国,我国就具备管辖权
数额认定:目前我国对于虚拟财产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认识规定,当然域名是有价购买的,如果现有域名持有者通过高价购买,被盗或骗后是可以等额认定价值(比如某人50万购买的域名,则案件金额的损失认定就为50万)。
关于该行为的数额认定包括: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如正在拍卖的域名大多会造成高于实际价值的损失)
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其它同盗窃。
案例:90.com和22.com两个域名被骗,姜某利用站长工具网站上的域名whois查询工具查到了该域名的登记邮箱是lmbz@21cn.com,又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等社工手段获取了邮箱所有人张某的个人资料,后姜某联系上了提供这个lmbz@21cn.com邮箱网站的在线客服,假冒张某,说自己忘记了密码,并提供了个人信息,很快就获得了邮箱密码,然后获取90.com和22.com两个域名,这件事情导致姜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当然这样的判决还是建立在初犯,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
所以奉劝各位,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不得通过非法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首先主要是关于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案件
管辖权: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地级市人民法院,如果难以确定以上两地,则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地,如解析的服务器IP所在地。
起诉案由:由法律关系确定,如域名的确认所有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等,坛友都是搞技术的,很难确定法律关系,所以我教大家,把案由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也可以一般法院判决会依照相关证据考量被告是否为恶意,对于恶意的认定具体如下: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比如万达集团没有域名,某人注册了www.wanda.com,后利用该域名从事电商或房地产)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我建议域名持有者不要在网页上发出与实际价值不符的要约)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基本没法认定,收藏、转手都属于使用)
判例:周立波起诉www.zhoulibo.com岳彤宇域名纠纷,因域名持有者向周立波开价9万8,法院经审理认为,岳彤宇明知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zhoulibo”与被告周立波的姓名“周立波”的拼音zhoulibo相同,造成相关公众将涉案域名与被告周立波相关联的误认,曾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在网站上要约高价出售,以期获得不正当利益,具有明显恶意,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故zhoulibo.com域名仍归周立波。
其次,对于一些盗域名的小伙伴,你们这样的行为一般将受到盗窃或者诈骗的判决处罚
管辖权:首先不管受害人是谁,你是中国人或者作案在中国,我国就具备管辖权
数额认定:目前我国对于虚拟财产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认识规定,当然域名是有价购买的,如果现有域名持有者通过高价购买,被盗或骗后是可以等额认定价值(比如某人50万购买的域名,则案件金额的损失认定就为50万)。
关于该行为的数额认定包括: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如正在拍卖的域名大多会造成高于实际价值的损失)
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其它同盗窃。
案例:90.com和22.com两个域名被骗,姜某利用站长工具网站上的域名whois查询工具查到了该域名的登记邮箱是lmbz@21cn.com,又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等社工手段获取了邮箱所有人张某的个人资料,后姜某联系上了提供这个lmbz@21cn.com邮箱网站的在线客服,假冒张某,说自己忘记了密码,并提供了个人信息,很快就获得了邮箱密码,然后获取90.com和22.com两个域名,这件事情导致姜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当然这样的判决还是建立在初犯,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
所以奉劝各位,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不得通过非法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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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域名持有者和一个叫zhoulibo的是朋友。而这个域名是帮这个叫zhoulibo朋友维护的,那这样,又要怎么判?难道就因为是公众人物,域名持有者就得将域名拱手相送?请解答,谢谢。
不要发出要约,即不要主动公示向周立波开价十万元。反过来,让周立波主动联xi花十万来购买即可。不过周的案件如果不在上海,也可能会是另外一个判决结果
你这么说 我就懂了
而如果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域名持有者和一个叫zhoulibo的是朋友。而这个域名是帮这个叫zhoulibo朋友维护的,那这样,又要怎么判?难道就因为是公众人物,域名持有者就得将域名拱手相送?请解答,谢谢。
不要发出要约,即不要主动公示向周立波开价十万元。反过来,让周立波主动联xi花十万来购买即可。不过周的案件如果不在上海,也可能会是另外一个判决结果
然后获取90.com和22.com两个域名,这件事情导致姜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当然这样的判决还是建立在初犯,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这要是不是这么多原谅什么的,估计直接就杀了
呵呵,那不至于,也就多个两年吧
为什么判的这么重,比强奸杀人都重了,难道价值太高了?
对的 ,这2个域名的市场价格按最低来算数额就特别巨大,肯定重中处罚。
哈哈,这尼玛有个律师就是好啊.....
而如果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域名持有者和一个叫zhoulibo的是朋友。而这个域名是帮这个叫zhoulibo朋友维护的,那这样,又要怎么判?难道就因为是公众人物,域名持有者就得将域名拱手相送? 请解答,谢谢。
感觉太可怕了,
然后获取90.com和22.com两个域名,这件事情导致姜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当然这样的判决还是建立在初犯,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这要是不是这么多原谅什么的,估计直接就杀了
呵呵,那不至于,也就多个两年吧
为什么判的这么重,比强奸杀人都重了,难道价值太高了?
嗯,认定涉案价值不到二百万元,起刑点就是十年
不错 学到不少,感谢
域名都是有钱人玩的
然后获取90.com和22.com两个域名,这件事情导致姜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当然这样的判决还是建立在初犯,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这要是不是这么多原谅什么的,估计直接就杀了
呵呵,那不至于,也就多个两年吧
为什么判的这么重,比强奸杀人都重了,难道价值太高了?
就是价值太高了,这属于盗窃罪,和偷东西一样,而且数额特别巨大.
然后获取90.com和22.com两个域名,这件事情导致姜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当然这样的判决还是建立在初犯,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这要是不是这么多原谅什么的,估计直接就杀了
呵呵,那不至于,也就多个两年吧
为什么判的这么重,比强奸杀人都重了,难道价值太高了?
然后获取90.com和22.com两个域名,这件事情导致姜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当然这样的判决还是建立在初犯,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这要是不是这么多原谅什么的,估计直接就杀了
呵呵,那不至于,也就多个两年吧
然后获取90.com和22.com两个域名,这件事情导致姜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当然这样的判决还是建立在初犯,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 这要是不是这么多原谅什么的,估计直接就杀了
那我手里的wangsicong.*的域名怎么办!
放手上,等老公主动找你买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基本没法认定,收藏、转手都属于使用)判例:周立波起诉www.zhoulibo.com岳彤宇域名纠纷,因域名持有者向周立波开价9万8,法院经审理认为,岳彤宇明知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zhoulibo”与被告周立波的姓名“周立波”的拼音zhoulibo相同,造成相关公众将涉案域名与被告周立波相关联的误认,曾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在网站上要约高价出售,以期获得不正当利益,具有明显恶意,xi不正当竞争行为,故zhoulibo.com域名仍归周立波。这个 不懂 域名是我的 你向我买 我出价格 不行吗?而且 你怎么知道 我没有使用这个域名呢?
是可以出价格的。他这个案例是与名人同音,且在网站上要约,这个是关键点。
我滴孩勒,社工都上去了,以后不敢写文章了
那我手里的wangsicong.*的域名怎么办!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基本没法认定,收藏、转手都属于使用) 判例:周立波起诉www.zhoulibo.com岳彤宇域名纠纷,因域名持有者向周立波开价9万8,法院经审理认为,岳彤宇明知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zhoulibo”与被告周立波的姓名“周立波”的拼音zhoulibo相同,造成相关公众将涉案域名与被告周立波相关联的误认,曾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在网站上要约高价出售,以期获得不正当利益,具有明显恶意,xi不正当竞争行为,故zhoulibo.com域名仍归周立波。 这个 不懂 域名是我的 你向我买 我出价格 不行吗?而且 你怎么知道 我没有使用这个域名呢?